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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问题评说(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核心提示:■莫劲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走过二十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及其实施

 ■ 莫劲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走过二十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及其实施,是政府采购活动诸多环节(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过程。具体来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会直接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四类对象。从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启动,到采购项目的履约完成并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价值,全面相关于这四类对象的交互与相互作用。他们在采购活动中的认知水准、行为规则、协作程度及对采购项目实现的贡献,一定层面上体现着今天政府采购制度施行依法采购、公平竞争的层次及与国家经济发展文明程度的协调性。在此汇集了十二个(方面)的案例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与广泛性;拟通过过程再现与点评,揭示目前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在采购项目评审层面)的现状,由此,我们可以反思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这个局部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整体,乃至全面依法治国国策施行这个全局的辩证协调性。通过以下案例及问题,是窥一斑而见全豹,亦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问题一:采购评审需要排除习惯性思维的干扰

表1-1项目案例

某学院专业教学与MTI实训系统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

主要需求

——提供教学与MTI实训系统的开发、安装、交付与培训服务;

——预算:50万;服务期: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完成交付;

——质保期:3年;

备注:

响应概况

——四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其中一供应商对服务期的响应是:“3年”;

四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

评审结果

叁家供应商响应方案进入评审;服务期响应“3年”的供应商响应方案被否决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时,发现一家供应商响应方案中对服务期的承诺为“3年”,而磋商文件中对履约服务期的要求是: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完成交付。评审专家当即提出,该供应商响应文件对履约服务期的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不符,应为未实质性响应。

采购代理提出:既然是磋商方式,评审小组应与该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来解决这个问题。评审小组专家指出:磋商谈判是在供应商实质响应的基础上来进行的。

在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中,认为供应商所有响应都可以进入磋商阶段来重新承诺。持这样观点的评审专家也不在个数。但相关规定是供应商必须实质响应,才能进入磋商阶段。

磋商阶段,投标供应商有一个竞争报价过程。有评审专家依此认为,这就是报价都可以“谈”,其他商务、技术要求就都可以“谈”了,哪怕截止期前提交磋商响应并未实质响应。

按此逻辑评审的评审专家,总是特别关注供应商报价分值,心理上的天枰总会向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倾斜,即使汇总后得出中标供应商并非报价最低者,仍然难释疑虑:为什么报价最低者没有中标?这是未摆脱价格多少决定一切的惯性思维所致。相关管理规定中,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既然是综合评分法,报价分值就只能占有限的权重。评审专家若依据最低报价来反向“调整”其他分值项得分,谋取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供应商,是将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混为一谈;更有失客观、公正的评审评价立场。 

   评价要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财库[2014]214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财库[2014]214号)。

问题二:上位法是评审专家评审中评价的既定原则

表2-1项目案例

某国家队训练和校园推广服务采购项目

主要需求

——提供十多名国家运动员为期两个月专业训练(每两周进行一次体能测试)服务;

——预算:65万;(指定)二个月时间;

——供应商应:具备2名教练员(国家级或亚洲级);

——供应商应:推广到6~8所小学、500人次活动;4~6学校建立专业校队,3次活动/周,100小时/校;

——供应商应:编制训练大纲、计划及教学方案。

备注:

响应概况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供应商未完全响应“具备2名教练员(国家级或亚洲级)”采购需求;

——供应商完全未响应“推广到6~8所小学……”的采购需求。

三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参与采购评审

评审结果

无一家供应商响应方案满足采购文件需求——废标

           

采购项目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采购需求的识别,发现供应商响应方案中缺少对采购需求的响应(见上表“响应概况”)。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首先习惯性的去查找采购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拟以废标条款的规定来对比供应商响应方案存在的遗漏,结果查找不到——采购文件中就未列废标条款。三位评审专家经过讨论、分析、研判,最后得出统一意见: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建议重新组织采购。

   评价要点: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问题三:这就是评审专家的独立、公正性

表3-1项目案例

某部服务器、存储器、工作站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主要需求

——提供符合采购要求的服务器、存储器、工作站所需设备、安装、调试交付。

——预算:168.9万;合同签订后25天完成交付。

——供应商必须承诺:“摘除红外、蓝牙、无线、摄像”部件;

——供应商必须承诺:“提供五个工作日培训、提供安装环境适应性检测报告”。

备注:另见需求技术参数表

响应概况

——六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部份供应商响应“摘除红外、蓝牙、无线、摄像”部件;

——部份供应商响应“五个工作日培训、提供环境适应性检测报告”。

三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参与采购评审

评审结果

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方案满足询价文件要求——询价失败

           

一周后,采购人不接受此次询价采购的询价结果,理由是:“摘除红外、蓝牙、无线、摄像”部件,属于采购人的一种“惯例要求”。采购人表示:所采购的设备中不存在这类部件;恳请评审专家以否决《询价文件》中“无效条款”方式、否决该项条款(合理性),从而“继续评审”该询价采购项目。

一周前参与该询价采购项目评审的三位评审专家,被采购代理再次集中到原评审会地点。听了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的陈述的理由后,三位评审专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评审专家A:应尊重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专家不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不会无理由否决《询价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相反、基于这类产品通用配置的现实情况,鉴于采购人在使用这类产品上有保密等要求,若明确取消供应商对此的承诺,将在设备使用的保密性、交互性上有潜在风险。

评审专家B:请问此次集中是要求评审专家提供咨询还是复审(重新评审)?这是个性质问题!复审(重新评审)有法律程序,应按法律程序要求进行;同时,采购人刚才口头表述的“设备中不存在这类部件”不应是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的依据。

评审专家C:同意两位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果采购人正式更改该条文,也应修改《询价文件》并告知供应商。

面对专家的独立与公正性,采购人最后接受了评审专家形成的集中意见:该询价项目一周前(上次)询价评审的意见结果有效!建议重新组织采购。

   评价要点: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问题四:价格分值比例突破制度规定 

表4-1项目案例

特殊物品风险分析与监测评估体系项目建设采购(竞争性磋商)

主要需求

——对生物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制品入境收集国内外法规、学术文章、组织专家论证,撰写报告 材料收集、专业性梳理、体系构建。

——预算90万;签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价格分占85%。

备注:

响应概况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二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

评审结果

一家供应商以较大优势中标

           

项目正式评审前,有评审专家提出磋商文件中设置价格分占比达85%是不合规定的,应予纠正。但采购代理以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为由,予以拒绝。

评审中,磋商小组发现依据磋商文件的相关设置条件,一家供应商获较大优势、与另两家供应商已经不存在竞争情形。同时发现,这家取较大优势的供应商履约团队存在策划不足:团队构成就是一些负责资料收集职能的成员。为了降低履约风险,保障采购项目物有所值,磋商小组与该较大优势供应商就项目团队成员的合理构成、职责分配等进行了谈判;促使该供应商在团队构成上,承诺增加国际法法律类专门人员、语言翻译类专门人员等成员,并策划合理合法、系统的职责分配,以提升团队人力资源的效率和质量。

   评审要点: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财库[2014]214号)。 

问题五:采购需求混乱含糊、规避法规约束 

表5-1项目案例

为某单位文化大道建设提供标识展牌项目(竞争性磋商)

主要需求

——五类标识展牌制作、运输、交付服务;

——预算:50万;合同签订后40日历日完成交付;质保期:24个月;

——交付地点:指定地点。

备注: 标识展牌需求见列表

响应概况

四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五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参与采购评审

评审结果

一家供应商中标

           

磋商文件中展示了项目所需的五种产品二维图,均为1.5mm钢板,最长的达到5.5M。生产制作均需要进行剪裁、折边、喷漆等加工工艺。

采购代理发放文件时,向评审专家提出:采购人希望供应商A中标。

专家M提出:采购需求描述不明确,是否包含安装?

采购代理:应该是简单安装。

专家M:若有安装,就需要安装资质;5.5M长的钢板加工产品,装卸、安装都需要吊装作业的,上位法对这类作业有特定的规范要求。

采购代理:所以采购文件未明确安装,就是为了规避这样的资质要求。

专家M:如果交付地点与生产地点不同一,履约中还有运输过程,供应商都应该对这些履约过程进行策划。

评审中,专家M提出:四家供应商响应方案中都或多或少的策划了安装作业,但都不具备安装资质。

专家E:那就有资质上的问题了?!

专家L:采购文件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专家E点头:采购文件没有提出资质要求。

专家Y:采购文件没有提出,就让他过去吧!

此外,专家还发现,磋商文件中出现多出说法不一的情形,如:既要求供应商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表,也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既要求保质期24个月,又要求供应商保质期至少一年。

评说要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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