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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承诺+”评审新模式助力军队采购优质高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8
核心提示:国务院印发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59条提出,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核;《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

国务院印发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59条提出,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核;《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第5条明确指出,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军队采购有关规定及通知提出,建立诚信供应商“红名单”、违规供应商“黑名单”和预警供应商“灰名单”机制,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政府采购推行资格条件承诺制和军队采购建立诚信供应商体系,都是立足当前市场环境,探索减形式、提效率、增质量的有力举措,推动“程序正确”向“结果满意”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笔者建议,探索“承诺+”评审新模式,即“资格条件承诺制+评审承诺制+重点核查”,推动更简化的评审与更细致的核查同向发力,实现从“轻两头、重中间”向“两头统起来、中间更便捷”转变,不断提升采购质效。

意义所在

——适应市场发展。

采购活动证明制向承诺制的转变,既是实操层面管理方式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制度层面治理模式的转变与管理理念的蜕变,实质上是简化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随着市场发展,军队采购由最初的单一品类物资或服务不断向多品类集成、全生命周期管理、融合解决方案等辐射拓展。一个项目各类指标要素动辄百页千页,很难再像最初那样,一份检测报告全部涵盖,一张产品规格书一目了然。证明制既让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工作变得繁琐,又加重了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负担,进而影响其响应的积极性。

实际上,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主动或被动地对承诺制进行了一定探索。如,允许以官网截图、宣传彩页等作为佐证材料,可以将其理解为更广范围承诺制的先行先试。

——提高评审效率。

《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应当客观、细化、量化,评分项应当设置对应分值,量化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物资项目的客观分值比重通常不低于80%,服务项目的客观分值比重通常不低于60%。评审标准的客观量化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但随之而来的是效率问题,即每一家供应商涉及的指标参数等原始数据必须从其投标文件中逐一找出、核准、汇总、计算、赋分,考虑到还有不少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目录索引不准确等因素,加上评审工作复杂而又容易遗漏,导致轻则现场复工,重则事后复评,必然牵扯时间精力。

探索实施更广范围的承诺制,可以理解为把找出、核准、汇总环节倒逼交给供应商自主完成并由其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此一来,评审环节主要是主观分值评判及计算、赋分,将会大幅度提高评审效率。

——集中关键力量。

为最大限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防范针对评审专家的外来干扰,军队采购目前要求在临近开标评审很短时限内,通过平台语音系统,按照专业自动抽取评审专家,但受限于专家库数量、专业细分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项目评审专家匹配度不高。以医疗设备评审为例,外科专家的强项是设备的使用,而非参数、售后等,类似工作大多由医院的医工科或器械科负责。

探索实施更广范围的承诺制,将有效规避评审环节“专家不专”等矛盾。在重点核查环节,通过邀请行业专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能更好地集中精干力量,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方式、标准、时限等逐项核查,确保采购结果专业有效,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突出需求导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反映出业内对需求重要性有了全新认识,强调需求的源头作用和引领作用。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还略显不足。一方面是需采“两张皮”,即需求写得天花乱坠,却因其无法量化比对而难以反映在采购文件中;另一方面是需求跑题、走偏,跑题了可能采非所需,走偏了可能无法响应。若深入分析,则会发现需求管理没有形成闭合回路,间接造成了主体责任不清、引领作用不强。

探索实施更广范围的承诺制,集中力量针对预中标供应商、随机指定供应商等重点核查,通过逐项比对、同步反向检验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合理,保证采购结果更为真实可靠;赋予采购单位重点核查主责,既有利于增加采购单位话语权,保证采购结果满意度,又通过闭合回路倒逼采购单位重视需求管理,提升管理质量。

——解决现实问题。

现行评审模式,实际是事前审查、报送审查,供应商整理佐证材料、制作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审阅投标文件、据此评价赋分。看似严谨规范,但因缺乏材料核查,或仅限于预中标供应商、被质疑供应商,不同程度滋生了少数供应商夸大指标、虚假应标等不良倾向,又因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可能在后期履约环节对一些明显问题不管不问,甚至可能以此要挟供应商按本单位意愿随意变更合同,严重制约采购质效。

探索实施更广范围的承诺制,通过绑定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倒逼采购单位严格核查、履约、验收,以定向核查与随机核查组成重点核查的方式,对供应商持续形成诚信惩戒压力,倒逼供应商不敢造假,进而通过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不造假、不夸大、实打实的良好氛围。

措施意见

——确定实施范围。

本着稳妥可靠、分类分步的原则,逐步试行推广。对于可全部实现客观量化赋分的项目,试行“评审承诺制+重点核查”模式。对于需兼顾主观评价赋分的项目,试行以“评审承诺制为主体、评审证明制为补充,辅以重点核查”的模式。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科学选定部分典型物资服务品类,先行先试,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完善措施办法。

——统一平台模式。

主要实现以下四项功能:一是招标文件嵌入功能,即把招标文件涉及取值赋分的项目自动匹配嵌入采购平台,规范数值填报要求、取值范围、赋分规则,兼具自动筛查、错误提示等;二是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功能,即投标供应商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托采购平台,逐项填制经济、技术指标及最终报价,并自主形成标准规范的投标文件,可暂存、修改、自主递交;三是投标数据下载、汇总、评价、赋分功能,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可下载投标供应商填报数据及投标文件,自主匹配查询关联关系、诚信记录等,对有效供应商相关数据汇总、评价、赋分,形成最终综合得分及有效排序;四是随机核查供应商抽选功能,即按照提前设定的规则,随机抽选指定一定数量的备查供应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一并接受重点核查。

——融合评定分离。

探索“承诺+”评审新模式与评定分离有机融合,确定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在提前载明定标规则的前提下,同步调整重点核查对象为预中标及候选供应商,并依据核查结论、参照定标规则,有序完成后续采购结果选定工作。一方面,可以解决现有模式评定分离无从着手,采购单位很难名正言顺进入“定”的环节等机制约束;另一方面,从当前主要依托纸面实力评判到下步可依托重点核查后的真实实力评判,采购单位才能更加大胆地择优定优,更好实现采优目标。

——规范核查标准。

一是重点核查对象。针对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核查范围;针对竞争充分的项目,原则上除预中标供应商外随机抽选2至3家供应商纳入核查范围。二是重点核查方式。针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核查;针对一般项目,原则上由采购单位邀请专家、采购机构抽取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重点核查小组组织实施。三是递补核查规则。针对核查后预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等情形,自动递补后1名为预中标对象并直接开展重点核查。如果出现剩余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形,即按废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调整变更采购方式。

——强化打击力度。

为规范供应商行为,确保供应商诚信参与,加强失信惩戒力度,维持“承诺+”良性运行,应当明确供应商须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核实的供应商虚假承诺将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给予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明确告知供应商,采购机构、采购管理部门等可全程抽查、追溯,虚假承诺一经核实,一律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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