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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会监督在新形式下的定位认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5
核心提示: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近年来,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近年来,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财会监督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体系,财会监督获得了新的政治定位。财会监督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工作,也不是以检查违纪资金多少作评价,而是要站在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来认识、来定位、来履职,一以贯之到各项财政管理工作中。

一、财会监督的概述

(一)财会监督的概念。监督,从词义上解释,监就是监视、监察;督就是观察、察看、督促。因此监督一般理解为监察、督促。所谓财会监督是财会监督主体利用价值形式对财会活动进行的监察、督导的控制,使资金运动符合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是财会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实施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

财会监督以国家、地方政府制订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经济效益目标实现情况为重点,进行判断和评价。以如实反映系统内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维护财经纪律,总结交流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单位管理目标为目的。财会监督对财经活动进行检查和考察,及时查明经济行动中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找出财经活动与财务法规发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促进财经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对于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财会监督的体系与主体。财会监督主体是指财会监督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任何有权对财务会计活动施加影响的机构和人员都属于财务会计监督主体的范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财会监督体系。

1.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财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国家监督是依法对各单位进行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监督,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及其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2.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此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的主体。

3.以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在中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监督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本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上述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构成的“三位一体”的财会监督体系。三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内部监督是基础,具有自律性。社会监督是补充,具有鉴证性。国家监督是主导,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由于国家监督是依法对各单位进行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监督,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及其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因此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开展,可以有效地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可弥补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存在的种种不足。

二、财会监督的定位

(一)从国家法律上看财会监督的定位。财会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国家财政部门、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新《会计法》第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国家财政部门和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会计法》突出了我国实行的会计监督在会计立法上的特点,从树立会计监督在法律上权威性高度 ,明确了落实会计监督的层次。财会监督是财政监管的法定固有职责,职责所在、责无旁贷。

(二)从政策视角上看财会监督的定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纪委监委要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一体推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第一次把财务监督并列作为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九种重要形式之一,体现了党中央对财会监督的高度重视。财会监督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工作,也不是以检查违纪资金多少作评价,而是要站在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来认识、来定位、来履职,一以贯之到各项财政管理工作中。

(三)从市场经济上看财会监督的定位。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在国家的财经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的制定是从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又保护各单位经济利益出发的。搞违法活动,是任何一个成熟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财会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的基础和对象是财会工作、财务管理。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开展监督的目标对象离不开财会工作、财会管理。财会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财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财务这个“关口”。要发挥财会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必须在强化单位内部财会监督的同时,加强国家监督机关和社会监督机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有效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健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对财会监督的再认知

(一)财会监督概念的再认知。财会是财务、会计的并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务”与“会计”经常成对出现,财务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管理的决策体系。其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而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其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虽然二者的职能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是为对象服务的,即存在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作用的对象都是单位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主要对价值形态进行管理。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必将缺乏坚实的基础,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将缺乏可靠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会计包括于财务之中,会计工作是财务工作的一部分。在实践上,财会监督也就包含了会计监督,财会监督和会计监督是同意语。

(二)财会监督内容的再认知。新形势、新政策、新情况对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新形势下,财会监督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突出抓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政部也相继出台了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新制度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尤其是规范会计核算的准则制度,是生成和提供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运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宏观调控等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各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效果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对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督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会计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二是突出抓好财会工作结果的绩效监督。绩效监督是指对单位财会结果及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以此检查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无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及财经纪律的行为,会计处理上有无技术差错,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严肃性,敦促单位改善管理,厉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杜绝铺张浪费的行为,从而督促单位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充分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运行效益。三是突出抓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督。内部控制是规范流程、防范风险、落实战略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保障。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在进行财会监督工作中,要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内部控制情况纳入监督范围,督导各单位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有效运用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三)财会监督主导的再认知。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尽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切实规范审计秩序,扎实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建设,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松散等问题,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功能,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行业党的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税务、金融、工商、物价等各种形式的宏观层面专业监督,是由处在宏观控制体系中的各经济管理部门实施的,这些监督是管理性的专业监督,其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经济监督,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承但财会监督的主要职能。在国家层面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的顶层设计,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形成横向、纵向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牵头作用,整合行政监督资源,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强化财会监督的政治性,使财会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切实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打造新时期全国“财会监督”品牌一张网、一盘棋,齐心协力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财政的一个全新定位。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第一次把财会监督并列作为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九种重要形式之一,体现了党中央对财会监督的高度重视,这昭示着我国迎来了财会监督工作的新阶段。

(一)站位须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财政的一个全新定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最终要落脚在看齐上。以财政为主体的财会监督部门唯有始终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方能彻底地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不断深化财会监督本质认知,财会监督工作并不是单纯的核数字、查行为、查结果、看会计处理。财会监督透过数字反映的是方针,体现的是政策,承载的是责任,影响的是决策。财会监督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排除假象抓实质。

(二)定位须实。新常态下,把财务监督并列作为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九种重要形式之一,发挥财会监督功能,最终目标就是推动发展、服务发展和保障发展上来。经济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新时代赋予财政部门应加强财会监督的新职责和使命。财会监督善于从宏观全局、前瞻视角来看待和分析问题,客观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着力分析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与效果,剖析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根源,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建议。

(三)方位须准。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工作中要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时刻从大局着眼、从细节着手,推动国家治理不断完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着眼大局来谋划。要自觉站在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上想问题、看问题,自觉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和安排,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促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财会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加强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加强对扶贫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政策及财会监督工作,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严惩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自觉将财会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当前,财会监督工作既面临职能定位更高、职责范围更全、工作内容更广等新要求,也存在观念与形势不同步、力量与任务不匹配、能力与要求不相适等老问题。但党中央交给的财会监督工作不是选择题。要做到履职尽责不缺位、依法监督不错位、积极作为不越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坚定做好财会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强化职责履行和责任担当,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将财会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湖北省恩施小渡船中学 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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