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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疑似串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3
核心提示:■ 贾先勇 于力文 郑笑来 曹葆华案情回顾采购人JJ委托ZH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共7家供应商参

■ 贾先勇 于力文 郑笑来 曹葆华

案情回顾

采购人JJ委托ZH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开标后ZH代理机构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签字成某某为B公司报名时的授权代表人,并报告给评标委员会,建议判定A、B两家公司串标。

评标委员会对A、B两家公司投标文件授权代表人进行比对,并没有发现成某某为某一家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于是继续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了详细研读。

招标公告对招标文件获取的要求是:投标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为,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制作成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是: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咨询现场投标文件递交人成某某说,半月前从B公司离职,5日前任A公司销售并协助投标,否认了与B公司的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认为B公司不构成串标,但又出现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与授权代表不一致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汇报,在与评审委员会共同咨询了有关专家后,又继续进行了评审,并将评审过程写进评审报告。

问题引出

在本案例中,仅从B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和A公司的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为同一人,就可以判定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吗?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吗?

专家点评

针对此案例,天津市评审专家李荣国认为,对于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是否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问题,业界观点存在一定分歧。有人认为,递交标书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主要因为授权代理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过授权确立的代理,在以书面形式授权后,就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是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还有人认为,递交标书不一定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主要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没有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限制,只要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授权的要求就可以。李荣国认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最好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直接送达,以便及时解决开标现场问题。至于案例提到的串通投标情形,因在投标时成某某事实上已不再是B公司人员,不符合串标情形。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陈霖认为,随着电子投标的发展,投标出现多种形式,但如果要求现场递交纸质标书,对于现场递交文件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即可。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限制,如果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会对投标文件的样式、签署和递交等有要求;如果没有要求和提示,则不一定必须是法定或授权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也就是说,即便授权人再委托他人,也符合要求。对于是否串标问题,案例列出的情形显然不适用。

青岛百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做过不少类似的采购招标项目,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招标文件最好对投标文件递交规定一些要求,如果必须现场递交,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递交,且在重要位置注明“投标时授权代表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和本人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记录复印件,未携带以上材料的投标无效”。同时,为避免串标,公司还经常列出常见的串标现象,提供一些风险提示。

经调查和咨询,财政部门认为,投标文件现场递交人符合法规要求,A、B两家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要求评审继续进行。财政部门同时提醒专家,A、B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评标时要重点关注两家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形。

(作者单位:西藏军区采购服务站、空军航空大学采购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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