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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建设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核心提示:■ 聂义胜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高质量考核绩效指标,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落实国家经济

■ 聂义胜

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高质量考核绩效指标,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建设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存在的问题

一是采购单位内控建设简单化。笔者了解到,大部分采购单位没有成体系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导致缺乏归口管理的专职部门,也没有配置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兼职或以项目牵头由部门负责人临时办理为主要工作模式,导致经办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往往“一刀切”地采用公开招标,出现采购分包6万元的项目(标段)实施公开招标的极端个例。当出现质疑、投诉时,部分采购人不知如何解释,既增加了采购单位涉法风险,也增加了供应商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是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不够专业。实践中,有些采购单位过高编制采购预算,导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节约率达30%以上,个别甚至达60%以上。笔者在投诉及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大多数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编制不够科学、合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投诉主要集中于存在歧视或差别待遇、指定特定供应商或以特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方面,反映出采购人对真实采购需求掌握不足,获取信息来源片面或存在倾向,导致技术指标与商务要求不符合规定,从而引发了争议。

三是监管执法服务滞后。目前,专职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备与现实需要不相对称。以某市为例,市本级编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有4名专职监管人员。虽然其中3人具有执法资格,但没有具备专业法律工作实践的执法人员,也没有引进第三方法律专业服务。同时,市本级年均政府采购项目数约500个,处理监督检查事项近百件。然而,专业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能力偏弱。此外,目前主要监管方式为事后模式,导致发现问题滞后、监督提醒滞后、监管处罚滞后,而县(市、区)相对市本级则更为困难。

相关建议

一是推进采购单位专业化建设。经过长期实践,我国已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可以说,政府采购活动法治化、专业化已然成熟。笔者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水平。同时,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周期管理,着力破解内控建设薄弱、适法规范能力弱的问题。

二是推进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其设定资格门槛,即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便可营业。在笔者看来,推进代理机构服务专业化是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的关键因素。需要突破固有模式,抓实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监管,引导代理机构主动提升专业水平,着力破解代理机构同质化问题。

三是推进财政部门专业化监管。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法治化建设则是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基础。从国内先进城市来看,深圳、武汉等地引进了第三方法律专业服务,构建了争端裁决和专业执法机制,得到了广泛认可与肯定。从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笔者建议,各地亟须从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引入第三方法律专业服务等方面发力,推进政府采购监管执法专业化,打牢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法治化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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