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工采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两部门出台16条举措破解创新药系列难题 支持创新药进入医保和商保药品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2
核心提示: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并印发的《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正式公布,旨在推动创

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并印发的《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正式公布,旨在推动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当日,两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措施》进行了解读。

《措施》在加大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强化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构建了创新药从研发源头到临床应用,再到多元支付的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体系,多项突破性举措引发关注。

其中,“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的正式确立,成为《措施》最大亮点之一。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发布会上表示,将做好医保的药品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衔接,为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提供稳定的出口,更好地稳定企业预期,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从制定程序上看,商保创新药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发挥医保目录调整的专家优势,减轻企业多头申报的事务性负担,计划实现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同时申报、同步调整,程序基本一致,企业可以自主申报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两者。

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调整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方案制定、专家评审、价格协商等环节,保险行业专家将深度参与,其对药品准入及价格协商拥有重要决策权。

“商保创新药目录是健全多层次用药保障体系的第一步。”黄心宇表示,该目录将明确基本医保保障边界,为超出基本医保承受力的高价值创新药提供新支付渠道。医保部门还将为目录内药品提供“删除外支持”,即不纳入基本医保自费率考核、不列入集采可替代药品监测范围、相关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

打通了创新药准入医保和商保的渠道后,解决医疗机构“最后一公里”的配备和使用问题成为关键。针对创新药进院难问题,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明确,首要任务是推动创新药积极进入医疗机构。《措施》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或“品规数量限制”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特别是医保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品种可突破“一品两规”限制。鼓励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根据临床和患者需求完善药品配备。

同时,提升临床使用能力。创新药上市后,其巨大健康获益的实现依赖于临床医师的规范合理使用。《措施》要求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药使用能力,鼓励行业学(协)会和医疗机构总结使用经验、提升能力,指导医师规范用药,确保用药安全。

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医疗机构可“特例单议”,医保部门将优化评议流程,按季度或按医院快速处理。

在着力完善国内创新药研发、准入、支付和使用全链条支持体系的基础上,《措施》还着眼于提升中国创新药的全球竞争力。据悉,国家医保局将从三方面促进创新药在全球市场的发展。

一是搭建平台,助力拓展海外市场。据介绍,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指导广西依托中国—东盟医药区域集采平台,积极促进国产药品、医用耗材进入东盟国家,同时创新建立跨境购药便捷服务通道。这标志着医药集采领域跨境交流合作迈出实质性一步。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支持更多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区位优势,搭建创新药交易平台,加强国际推广。

二是开拓思路,助力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鉴于生物医药行业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措施》专门提出,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扩大对创新药的投资规模,培育支持创新药的耐心资本。国家医保局也将支持创新药企业借助香港、澳门相关优势,促进中国创新药走向世界。

三是提供价格支持,助力创新药出海。为支持创新药海外上市,国家医保局准备借鉴国际做法,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执行谈判价格保密机制。特别是对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将探索建立更加严格的价格保密机制。未来,国家医保局将采取更有实效的措施,在价格方面为创新药“走出去”提供更多支持。

来源:上海证券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