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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贸法规和政策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驻加拿大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外交与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网址:www.international.gc.ca)是加拿大主管外交与国际贸易的政府部门。

外交与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网址:www.international.gc.ca)是加拿大主管外交与国际贸易的政府部门。该部的外交职责是推进全球和平与繁荣,以及加拿大的价值观。国际贸易的职责是帮助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占据商业先机,积极促进国内商业活动,以及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其宗旨是为国内外企业服务,提供加拿大经济贸易政策信息。

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出口法》、《出口发展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国际贸易法庭法》、《进口货物标识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加拿大农产品法》、《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中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些产品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获得进口许可。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为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B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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