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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投资法》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7  来源:驻白俄罗斯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2014年1月24日《白俄罗斯投资法》生效(2013年7月12日通过),取代了原来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2014年1月24日《白俄罗斯投资法》生效(2013年7月12日通过),取代了原来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白俄罗斯投资法》吸收采纳了英国、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投资法所赋予投资者的权利和仲裁规则,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了基本保障和权利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是在双边协议框架下提供的。目前,白俄罗斯与中国、英国、德国、法国、丹麦、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波兰、芬兰、瑞士、瑞典等国签署了约60个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是于1993年1月11日签署的。从2012年起白俄罗斯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享有充分权利的成员。

《白俄罗斯投资法》取消了一些多余的术语,使所列的规则和概念简单、透明,对投资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白俄罗斯投资法》致力于使所有投资者(外国的和本国的)享有平等的投资条件,并列入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首先包括司法保护、对投资者的保障及投资者的权利等。

《白俄罗斯投资法》规定,为了保护被损害的权利,投资者不仅可以向白俄罗斯国家法庭申诉,而且还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诉,而对于外国投资者,可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申诉(以前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没有这一保障)。该投资法还保证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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