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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外汇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6  来源:驻突尼斯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一般外国企业可在突尼斯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和第纳尔账户,但商业企业须持贸易部批件,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核准后才能开立账户。
       一般外国企业可在突尼斯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和第纳尔账户,但商业企业须持贸易部批件,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核准后才能开立账户。

 

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商业、生产利润和资本收入)和以外汇投资股权的收入可自由汇出。以下情况可自由转汇: 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项目下资金;使用外汇进口的实物转让和外汇资本金转让所得,含增值部分。

 

突尼斯相关法律规定,出口型企业可以减免10年所得税,第11年开始按10%纳税,免增值税和关税,完税后的利润汇出不受限制,银行手续费因汇付银行不同而异。非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完税后的利润时,受银行监管。企业须证明其投资的资本金为外汇,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突尼斯中央银行兑换外币汇出。

外国人携带现金入境,金额达到或超过2800欧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时,需向突尼斯海关申报;出境时凭申报单可带出外汇,金额不得高于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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