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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失误”的三种原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核心提示:■ 刘毅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 刘毅

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同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采购文件被废”。

笔者通过对某地2021年度558个废标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因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专家停止评审造成废标的项目占7.8%,根据多年工作和评审实践,结合具体案例,笔者梳理和分析了采购文件中常犯的三种错误,供采购各方参考,以减少类似“采购文件被废”的情形发生。

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

基本资格条件要求不合规。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材料,但未对新成立企业提供的材料作出明确要求,限制了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又如,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有的采购项目仍沿用各省的标准或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定成1000万元以上,明显违反财政部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即200万元。

特定条件设置不合法。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特定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行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生产经营许可、特种设备许可等必须具备的法定资质。但在现实中特定资格条件经常出现应设未设、乱设或拔高设置等情况。如,印刷服务采购未设置印刷服务经营许可证,工程采购未设置相关建筑企业资质,特种设备未设置特定资格要求等。

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未明确促进中小(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易犯的几个错误有: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对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未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采购文件未明确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或所属行业划分错误),采购文件提供了格式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再如,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像家具、电脑、空调等采购项目未落实节能、环保相关采购政策。

采购需求不明确或有歧义。如,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系统满足采购人现有的平台系统,但未明确现有系统平台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供应商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或无法预估所投产品接入平台的费用。再如,采购文件未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非单一货物采购未明确核心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还有的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数量、验收标准,工程采购未明确缺陷责任期,货物和服务采购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商务要求不完整、不合理。

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如,某园林中心工程采购项目已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但仍在评审因素中规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得2分,一级得3分。”实质性要求与资格要求性质相同,供应商不满足即一票否决。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如,某货物公开招标价格分占28%;某公车维修公开招标项目规定,基准价取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某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采购价格分占15%;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仍规定对小型企业进行10%的价格扣除。这些都明显违反有关规定。

设置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条款。一是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纳税额、特定金额业绩等与规模条件有关的作为评审因素。如,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评分标准要求“2019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二是将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设为评分因素。如,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要求具有1个银行的物业管理服务业绩得3分。三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时限、送检形式。四是将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不相关的资信、荣誉、专利设为评分条件。

(作者: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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