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书强 刘子菡
难点有三
“专家不专”的项目废标难,概括起来,主要“难”在三个方面。
一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及时发现。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省专家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并主持开标、组织评标工作。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外,供应商、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情况并不知情或不甚了解。即使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在一般情况下,除非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都不会提出异议,而供应商不知情也不会对此有异议。只有当出现了质疑和投诉情况时,财政部门才有可能在调查处理中另外发现“专家不专”问题。因此,更多的情况是,无人追究便不再调查,“专家不专”成为时有发生的问题。
三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依法处理。即使像原文中那样明显、典型的“专家不专”案例,项目废标也绝非易事。在一般情况下,随机抽取的专家只要完成了评标,由专家组成的评委就会极力维护评审结果,不会主动作出废标的决定,废标的难题只能交给财政部门来解决。而且,作出废标决定必会遭到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也如原文中所述:“A代理机构依法通过专家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程序合法,至于系统随机抽到什么样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无法控制,因此,代理机构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应维持采购结果。”一旦废标,中标(或拟中标)的供应商肯定会质疑、投诉,直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另外,项目废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仅凭此条规定判定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对症施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试提四点建议。
二要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分类对各方参与主体有侧重地开展教育培训。对采购人侧重于强化主体责任,正确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侧重于规范代理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对评审专家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评审活动。通过分期分批进行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各方参与主体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专家不专”现象,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其实心知肚明,之所以明知故犯,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刚性处罚措施。要坚持防范与惩戒并举,在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对“专家不专”的项目不仅要废标,还要进一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处罚严格、处置及时、追责到位。(作者单位:山东省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