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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招标采购领域有哪些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2  来源:中国招标
核心提示:□文/韦素梅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6号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同日通过

□文/韦素梅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6号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个方面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作出调整,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在线诉讼和送达规则。明确民事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文书可以电子方式送达,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提供;公告送达期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

二是优化细化司法确认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不再要求组成合议庭;明确调解协议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细化司法确认申请的管辖受理,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相关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确权、涉外、需要评估和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和鉴定结果有异议、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反诉等六种民事案件情形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一次开庭审结且当庭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在省(区、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省(区、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四是理顺简易程序。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结;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改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是扩大独任制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明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等六种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此外,衔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将相关条款中的“诚实信用”改为“诚信”,“审判长”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节假日”改为“法定休假日”,“抚育费”改为“抚养费”,“合议庭组成人员”改为“审判人员”,“由本院院长批准”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意外事故”改为“意外事件”,“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或者他的监护人”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民法通则”“物权法”改为“民法典”,“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了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导思想。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等,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

二是及时吸收转化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两年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成果。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试点,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审判模式创新和办案流程再造,力促轻案速办、重案精办、提升质效。

三是注重解决实践操作问题以提升审判质效为导向推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修订工作较为集中地针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和独任制适用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使在线诉讼有法可依、诉调对接得以加强,实现诉源治理和繁简分流,重新调整和释放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规律,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诉讼效率,强化民事审判工作实效。

对招标采购领域的影响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遵守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中标供应商因法律适用错误和采购程序错误导致项目废标,其参与项目采购付出的收益无法得到维护,造成损失的,或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供应商可以向过错方即招标采购方或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等等。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更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对招标采购领域修法的启示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2017年修正后时隔4年的再次修改,一是主要为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而非全面修订;二是重点吸收为期两年的试点成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稳有序;三是围绕司法资源有限、繁简分流势在必行等诉讼流程和审限规定方面内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迫切需求;四是公正效率并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益;五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和赋予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对审判程序和组织形式给予更加灵活的制度安排。其修改思路、方式和内容等,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修订,以及提高招标采购速率和质效,很有借鉴意义。

第一,按先易后难原则,现有条件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可先行各自作专项修改后发布,条件成熟后再进行两法合一修订。《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招标采购的两部主要法律,有关两法的修订,各界专家人士已呼吁多年,同时,各界认为,我国目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不同体系下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质疑投诉、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多差异,从理论及立法演进史、我国加入GPA的要求、公共市场营商环境的改善以及业内期盼等多个角度看,应当两法合一。目前,《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也已各自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但从现实情况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需要解决较多的部门间、程序上的问题,在现有条件下,两法合一条件尚未成熟,难以一步到位。结合现实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家相关部门加速立法进程,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先各自分别进行专项修改,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层次,将目前改革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等决策部署精神通过法律形式形成招标采购各项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规范和准则,对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以及民法典等法律实施急需衔接的事项先行给予调整修改,待改革进一步深入和条件更加成熟后再进行两法合一修订,以更好为下阶段持续深化招标采购领域相关改革提供法律遵循。

第二,明确重点修改内容,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专项修改过程中,以问题和提高质效为导向,充分总结多年来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重点针对招标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和交易规范、在线投标开标、在线投诉受理和裁决机制、电子化改革下招标采购程序和时限、拓展招标采购政策功能以及做好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等方面,从法律层面统一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在兼顾传统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同时,与时俱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允许和鼓励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且要求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同时明确电子化形式下的基本交易程序规则,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二是明确数据电文形式法律效力。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电子招标采购平台规范。结合各地目前招标采购电子化改革情况,对电子化系统建设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作原则规定,对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作原则性的统一明确,确保各区域各信息系统间的数据资源互联共享。

四是明确在线投标开标基本规则。近年来,尤其结合疫情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地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在线发布招标采购文件、在线投标(响应)、不见面开标评标已成常态,在电子辅助开评标和电子归档等方面应予明确。

五是明确投诉质疑可在线提交和受理。将各地不断上线在线受理质疑投诉电子管理系统、推行快速裁决的方式予以明确,推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裁决处理服务。

六是明确电子化方式下流程和时限要求。当前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未调整到位等诸多原因,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度灵活性不足问题突出,实践中重程序、轻绩效问题突出,招标采购程序繁琐、时间较长、流程较多、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饱受诟病。在电子化方式下,应当更加讲求实效,审批备案、招标采购各环节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等方面,急需进一步减少流程和简化材料提供以及缩短时限要求,应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七是明确需求标准和落实政策目标要求。增加明确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以及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切实实现招标采购政策制度与国家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协调衔接。推动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领域落实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和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更好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落地,扩大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面。

八是修改相关表述,做好与新修订施行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

第三,对改革实践效果尚不明朗或未经试点、争议较大、牵涉面广的事项,如集中采购竞争机制等,暂不在修法中予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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