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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核酸检测服务 “四管齐下”才能用得放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核心提示:■ 张泽明近期,几家核酸检测机构在核酸检测服务中数据造假、违规混管检测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笔者认为,对核酸检

■ 张泽明

近期,几家核酸检测机构在核酸检测服务中数据造假、违规混管检测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笔者认为,对核酸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管失守是导致数据造假、违规混检的重要原因。只有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管才能防患未然。

管好政府采购核酸检测 不滥用应急采购方式

早在2020年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状况,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允许各采购单位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该通知的上位法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即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因此,一些地方将政府采购核酸检测服务作为应急采购来处理。

然而,应急采购毕竟是针对应急状态下的权宜之计,不能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化。时至今日,常态化疫情防控已经使核酸检测这样的服务丧失了应急采购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采购人完全可以充分明确需求,安排好计划,走正常的采购程序。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及时纠正不合规的采购。对于已采取应急采购方式确定的核酸检测机构,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的监管思路执行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

科学做好核酸检测服务采购需求管理

此次核酸检测造假事件的发生,有业内人士分析,是机构检测能力赶不上现实需要所致。因此,有必要科学做好核酸检测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目前,核酸检测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流程,其人力与设备要求都可具体量化。如,核酸检测需人工参与对核酸采样标本进行分类、处理、编号、上架等,而这些人力需求与日检测量挂钩,可估算出来。又如,核酸检测使用设备需求也可预估。以使用96孔核酸检测仪为例,完成一次检测一般需4小时,一天24小时不间断检测,一台PCR核酸检测仪可完成576管的检测。如果是10混1的采样比例,那么一台PCR核酸检测仪一天内能对5760人进行核酸检测。

综上所述,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采购前期把控,对检测需求量、设备以及人力指标等进行明确,从而提质增效、防范风险。

此外,采购需求也需与时俱进。PCR核酸检测仪还在不断升级,全自动核酸检测机也正在投入市场。未来,机器人甚至有望代替人工核酸采样,大大降低人工成本与感染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6月底,国内已有至少10家研究院及公司公布了全自动核酸采样机器人产品。因此,采购需求与预算也要随着技术的升级而相应作出调整。

绩效评价与履约管理的可执行性需进一步增强

今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笔者认为,核酸检测服务本身也属于政府为公众购买的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第二十五条明确,“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此外,核酸检测作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然而,从多次核酸检测造假事件来看,无论是绩效评价还是履约管理,乃至社会公众参与的履约验收,都没有在实际执行中落地生根。当务之急是尽快将绩效评价和履约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在核酸检测服务采购中精细化执行。

一是要压实采购人在绩效考核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为保持绩效评价的客观性,采购人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选择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评价。总之,以采购人为主体,以客观、专业、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为辅助,是执行绩效考核的必然要求。

二是细化履约验收手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对于核酸检测这一类分期实施的服务,一方面,建议采购人可1个月或不定期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供应商进行一次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其核酸试剂消耗总量、用于核酸检测的PCR机器总量以及消耗的人力总量,将其与该供应商承担的检测任务总量作比对,则可估算出供应商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检测任务。另一方面,建议采购人采取暗访、引入“吹哨人”模式奖励违法举报、选用第三方机构进行随机抽检等方式,对核酸检测结果造假行为形成多重震慑。

三是着力提升信息公开力度。对于政府采购核酸检测服务项目,除了应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的基本信息外,还应严格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特殊公开要求落实到位。比如,对于核酸检测服务这一类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采购人应将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的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此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多部门联合检查 合理运用信用报告

针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事件中有关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一是可以适时组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既能避免对市场主体的多次重复检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一部门的监管失察。

二是加大对检查结果和信用报告的运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规定,“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因此,相关部门除了对不法核酸检测机构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外,还可以按照国家发改委已公示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名单”,探索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供给相关信用服务机构或及时公示检查信息,便于信用机构采集,进而对核酸检测机构等市场主体编制信用报告。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核酸检测服务项目中对上述信用报告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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