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2
核心提示: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将原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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