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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31
核心提示:日前,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优化

日前,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在新建住宅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等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全力争取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个。

加快推进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在石化、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做好服务。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原文如下: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部署,激发我市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落细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税费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落细增值税行业支持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贯彻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严格落实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23年6月底以前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

(六)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七)做好沟通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申请发放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大力争取利率贴息支持。充分利用“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和信贷风险补偿金、担保等风险分担机制,为企业增资增信。2023年累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超2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相关政策,逐步加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撑作用,落实《省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协议》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对相关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九)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发挥出口信保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十一)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举办全市性汽车主题促消费活动,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在新建住宅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等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全力争取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个。(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三)进一步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大力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企业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改善性和新市民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等要求,满足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互联互通,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便利度,促进房地产交易更加高效便民。组织到北上广深等地招商引进大型房地产及建筑企业到湛江投资,到东北、华北、西北及西南地区开展房地产销售宣传推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局)

(十六)积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加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十八)统筹用好中央和省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落实《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

(十九)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科学布局建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积极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充分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谋划建设工作,制定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项目清单,前100位重大项目细化分解落实全年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一)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制造业当家等方面,立足我市工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按需补缺”,按照规划项目化、项目清单化的要求,实行储备库动态管理,确保我市需求和国家要求衔接更加紧密,争取我市更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盘子”,积极争取国家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二)标准化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有关要求,加大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宣讲工作力度,标准化推进我市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建筑、生态环保、新基建等领域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落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三)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编制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任务清单,召集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面对面会商,为投资项目提供审批问题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巩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成果,落实省专班推行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行“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四)强化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统筹做好全市重大项目用地用海要素服务支撑工作,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压缩自然资源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确保重大项目如期依法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五)保障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依规争取国家、省支持我市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对新上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0年单位GDP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六)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以高质量储备项目为载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在安排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时,给予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重大项目倾斜支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形成闭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补助等政策,在储备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项目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八)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吸引民间投资。围绕绿色钢铁、绿色石化、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先进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提振民间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二十九)大力推动实施湛江市深化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多式联运,畅通货物进出口渠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十)持续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不得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确保交通路网稳定运行。完成湛江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验收,新增或加密以湛江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客运航线,推动开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尽快恢复泰国、柬埔寨、越南、香港等国际(地区)航线,择机开通直达欧美、日韩、金砖国家等重点市场航线,为便利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湛江机场公司)

(三十一)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用好省粤贸全球政策和市外贸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拓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三十二)用好国家和省进口贴息产品目录,做到应贴尽贴,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有效扩大大宗商品、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进口。(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支持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支持通关申报、海外仓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用平台与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打造一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培育1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家超亿级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做好全市加工贸易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湛江海关)

(三十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依法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业务。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湛江海关,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三十五)加快推进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在石化、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做好服务。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三十六)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海关)

(三十七)建立外资制造业领域标志性项目清单,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在建和已投产制造业项目,充分发挥稳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重点解决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环评以及外籍员工入境等方面问题。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省、市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八)推动企业与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培育发展一批国家、省级实验室。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九)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推动2023年全市工业投资实现两位数增长。建立市领导同志牵头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优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流程服务。2023年推动新开工投资额1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6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十)实施湛江工业技术改造“双增”行动,2023年推动220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80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四十一)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累计建设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27个以上。推进4.5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新增6家省级、2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台专项措施大力发展现代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加快推进深水网箱、大型海上养殖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二)扩大“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影响力,培育若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依托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研发设计,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

(四十三)成立湛江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设指挥部,加快推动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遴选为省级重点主平台。高标准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提升市产业园承载能力,配套完善园区功能,建设一批亿元级项目,扶持一批十亿元级企业,发展1-2个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制定实施全市高新区、经开区、产业转移园等平台差异化支持政策,通过评价监测、定向考核落实正向激励、末位淘汰等奖惩措施,倒逼各园区提升建设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四十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活动,持续开展钢铁、石化、能源等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配合办好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加大储能产业链招商,将湛江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型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

(四十五)加大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计划,重点推荐1家以上省级“链主”企业、1家以上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省级创新型和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给予各项政策资源要素倾斜。推动80家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十六)出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若干措施,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企业基础研究补助,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新培育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优化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措施。2023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超60家、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超5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四十七)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十八)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四十九)出台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市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一)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工作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探索制定面向市场主体、企业家的交往正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远程开标,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十三)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省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的政策措施。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五十四)紧密结合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十五)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协同治理和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督监管理局、市财政局)

(五十六)降低企业运输成本,鼓励和引导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现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十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监测机制,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实施重点用工监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支持重点用工企业招工用工的激励措施。(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十八)与广州市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学习广州市的先进做法,共同制定帮扶的具体措施,推动我市对标广州市提升营商环境量化指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十九)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清单化,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线上线下统一业务实施规范,推动部门间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七、强化组织保障

(六十)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对于超出本地区职权的、需上级统筹解决的事项,及时提请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省政府审定或协调事项要及时上报。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跟踪服务,提高群众对政策措施知晓度,推进政策直达基层。

(六十一)加强指导协调。市各牵头单位要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事权在国家、省的政策举措,各牵头单位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省厅局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对已出台、将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评估,避免产生收缩效应。

(六十二)加强跟踪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加强跟踪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分工中涉及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分工,其上级部门对其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意见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意见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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