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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3  来源:《内蒙古日报》
核心提示:2月24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政府获悉: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执行国家现行的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

2月24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政府获悉: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执行国家现行的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这对内蒙古构建“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具有深远影响,对辐射带动蒙晋陕甘宁等西北地区发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21平方公里,范围包括: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十三路、西至中央生态大道上行线、北至纬十六路。该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主要税收政策为: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综合保税区的批复设立,与该园区已获批的鄂尔多斯国际机场及航空口岸和正在建设的内陆港,构成鄂尔多斯乃至内蒙古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前沿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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