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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投资司
核心提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扩大保障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中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向,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致。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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