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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政府购买服务“变味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核心提示:■ 达墨政府购买服务,可解决政府机关人手不够、力量不足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可减少对问题误判、错判的可能性,降低相应政府

■ 达墨

政府购买服务,可解决政府机关人手不够、力量不足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可减少对问题误判、错判的可能性,降低相应政府机关的执法风险;政府购买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正越来越清晰地进入公众视野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向经济社会各个区域尤其是基层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所带来的“养懒人”“一买了之”,当起甩手掌柜等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前不久发生在某地“穿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一事就是生动的反映。

据了解,事件发生当天,多名身穿带有“静通市容”字样服装的人员围住一名推着单车的老人,并拿走其车筐里的甘蔗,老人发出哭喊声。经核实,身着保安制服的是当地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值得追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容公司有执法权吗?其实,这背后反映的是地方城管力量的不足。

根据《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弥补人力不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城管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的权利是有明确界定的,只能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宣教、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的事务,不得从事具体的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外包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那么,对推着甘蔗单车的老人采取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越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虽然事后当地政府对“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置,多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并终止了与服务外包公司的合同,但要明确的是,外包公司购买的服务只是部分职责,而不是全部的责任,绝对不能“一买了之”,更不能让购买服务主体责任的权责外溢,伤害到人民群众,损害政府的形象。因为他们穿着静通市容的制服,代表的就是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中一定不能丢失监管责任,莫让服务者代替了监管者。

政府购买服务,是为了把政府该提供的服务交给更加专业的单位来完成,为了让服务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然而,有些地方却把“好经”念歪了,并且大有“卖服务”的意思。本来是政府部门的份内职责,却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转嫁出去;本来是政府部门应该面对的问题,却甩给了第三方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把份内工作借购买服务之便“外包”出去,从本质上看是“懒政”思想在作怪,既浪费了财政资金,也为不正之风提供了机会。只要这部分服务出现问题,责任多是第三方的。如此下来,不仅乐得清闲,且无后顾之忧。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项改革举措,意在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倘若一项改革举措被任意变通、打折执行,不仅改革努力前功尽弃、改革目标流于形式,从整体角度考量,还会损害改革公信力,影响改革全局。

政府购买服务,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物有所值是基本要求。防止实践中出现浑水摸鱼现象,就必须明确哪些服务可以购买、哪些职能可以外包。而真正的服务不是靠外力,靠的是干部发自内心为人民。政府部门要时刻警醒自我,更要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当务之急是应在明确购买范围和购买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做好绩效考核和监督反馈,确保每一分财政资金都不被滥用,让老百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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