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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贸易管理有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2  来源:驻土耳其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进口制度】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世贸组织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

【进口制度】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世贸组织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土耳其有隶属于经济部的50个外贸产品检测站,分布在8大区域内。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

土耳其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为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德,遵守国际公约,土耳其禁止以下产品的进口:毒品、化学武器、对身体有害的燃料、武器弹药、蚕种、自然肥、游戏机、水果机和水果产品,其商标有违国际公约的工业产权。

土耳其拥有透明和开放的贸易制度。自2009年起,土耳其针对不同国家标出各自进口关税税率,所有产品按6大目录来划分。即农产品(目录I)、工业品(目录II)、农业加工品(目录III)、鱼类和水产品(目录IV)、暂缓名单(目录V)、用于民航免关税的产品(目录VI)。新的进口制度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官方公报上,编号:27097,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修订的进口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农产品和水产品关税税率的修订。在土耳其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中,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进口制度的附加目录中体现。目录I和目录IV中所列的产品关税税率已经根据行业需求进行了核定。目录III中加工农产品所需的工业组件关税均与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一致。

(2)工业品关税税率的修订。根据1/95条款中关于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农业加工品使用欧盟共同对外关税(CET)。在这一章节,欧盟对第三国的关税削减也反映在目录II涵盖的产品中。根据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把自己的关税调整到与欧盟普惠制优惠条件一致,制订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关税优惠。

(3)进口加工机制(IPR)。作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进口加工机制使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可以依据商务政策措施,不付关税获取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间半成品。IPR准予授权后,授权拥有者有权进口授权书上规定的货物,加工后再出口。进口加工制度的基本设想就是保持原料国际市场价格和土出口商竞争力。进口加工机制主要包括关税暂缓制度和退税制度。

(4)关税暂缓制度。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进口时可以不付进口税和增值税,即可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再出口。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加工制度受益人必须提交保证函或包括所有关税和增值税的保证金。如出口行为满足保证金打折标准,授权持有者可以得到一个打折的保证金率。生产商—出口商在进口加工制度下,4年内出口达100万或50万美元以上,或者属于特殊分类的公司,可以提取关税和增值税总值的1%、5%或10%作为保证金。等同产品:在暂缓制度下,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在授权书上注明,用等同产品取代进口品。等同是一种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权书上的进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必须是原材料或中间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产品必须是与进口产品有着相同的质量和相同的性能。

(5)退税制度。产品进口所付的税费在履行出口诺言后可以退税。在退税制度下,产品可进入土耳其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6)授权证书的申请和评估。企业通过出口商联盟秘书处向经济部提交必需的文件,并向经济部提出申请授权书要求。这些文件包括进口加工项目表、原材料表、签字通知、申请书、贸易注册刊物、能力报告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技术文件。将根据进口加工机制中列出的经济指标,对申请进行评估。授权证书持有公司在所标明的授予期限内,可以进出口产品而不必支付任何关税和费用,时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一些特殊生产设备,授予期限可以放宽至24个月。基于不可抗拒因素,授权书上标明的时限最多可延长一半。执行期限从第一批货品入境开始,但这个时间不可超过3个月。当公司面临经济危机或自然灾害时,执行期限会延长。

(7)贸易救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生效的《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及相关法令和规定;2004年生效的《进口保护措施法规》和《进口保护措施实施条例》是实施保障措施调查的法律依据。 

【出口制度】根据修订后的出口制度对出口商进行了定义: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

出口指遵守现行出口规则,海关规则,将产品出口到土耳其海关监管区外或自由经济区,或外贸署可以接受其为出口的其他方式出境。出口类型包括:注册出口、预先取得许可证出口、寄售出口、无利润出口、易货贸易、租赁贸易(以海关法规为准)。

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产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

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产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产品列在公告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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